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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相对禁止的情况是什么呢?

作者: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1 08:03:47

申请商标转让核准的程序,商标转让时该做的事情要提前处理好,为了避免转让时发生纠纷,那么申请商标转让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1)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资料、转让协议(如果是以商标出资,则需要出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资料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2)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此外,转让方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理,还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企业有大有小,大如腾讯公司,他们每年的营收可能超过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同年度的GDP;而现在注册公司程序越来越简单,你随便到马路上转一转,那些小吃店、服装店、理发店等等,它们或许就是一个个怀揣着梦想的人民注册着一个小微公司运营着它们就是企业。然而上海商标注册对企业到底有多重要?

商标对企业的作用建立一个公司、企业的第一步往往就是想一个字号,有企业就有字号,而这里的字号往往也起着商标的作用。现在的企业家们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早已经觉醒了,近年来商标注册量巨大且逐年攀升。可以说企业家对于商标注册的热情还是非常高涨。但是注册的热情不仅仅来源于意识的觉醒,往往也来自跟风的心理以及注册一个商标的成本的低廉。究竟商标对于企业,尤其是小微型企业有什么作用?

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企业家非常重要。因为这有助于企业家对于商标、品牌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也有助于企业家将更为适合自己的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标识作用商标的起源非常之早,我国春秋时期就已经有工匠将其姓名刻在砖瓦上,便于对于产品质量的检查,而这些简易的商标所起的作用就是标识的作用,标识作用是商标的最为基本的作用。标识作用也是商标对于小微企业所起到的最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实体店,在有成百上千家店面的街道上,如何让顾客第一眼就找到你的店铺,即使在互联网时代,如何让登陆你的网店的顾客第一眼就确定登陆的就是所要寻找的那家店铺,这时候商标就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夜市降临,加班辛苦的我在众多卖小吃的三轮推车中寻找经常光顾的那家“黄记炒饭”,无疑“黄记炒饭”的塑料牌,在这里就起到了商标的标识作用。“品牌”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建立良好的品牌市场认可度是任何企业做大做强必不可少的利器。任何企业都做不到其提供的商品在市场上永远是最为物美价廉的,其提供的服务永远是最为完美而低价的,更何况“低价”与“完美”这类评价都极具主观色彩,难以有统一的标准。

所以品牌战略对于任何企业都非常的重要,品牌战略也是一般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其他同类企业所竞争替换的最为重要的法宝。“商标”与“品牌”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区别,某种程度上说,“商标”是“品牌”在法律层面的体现。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的发展壮大,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而《商标法》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企业品牌进行统一规制,是对于企业品牌利益的最为有效的保护。企业对商品和服务的背书在中国市场不断成熟与完善的今天,人民不再刻意追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低价,转而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有着更高的追求。也因此,我国消费者们热衷于欧美乃至日韩的商品,在节假日中往往会出现众多中国游客到这些国家抢购商品的“盛况”。

“苹果”手机占据着全球高端智能手机的市场主导地位,其售价远高于类似配置的其他品牌手机,毋庸置疑的是其手机品质较好,但其品牌的力量更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品牌是其将其手机市场定价区别于类似配置的手机的关键因素。事实上,消费者往往是盲目的,虽然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区别产品的好坏,能够体验服务的差异,但市场上商品琳琅满目,提供同样的服务的商家也是非常之多,消费者不可能把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全部体验一遍,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金钱允许一般的消费者这么做,所以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往往是非常“无助”的。并且即使某些消费者能够体验足够多的商品或者服务,但是由于其拥有的专业知识的差异,往往导致其并不能够挑选出最优秀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在这个时候商标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一个消费者的体验或许并不准确,但是无数的消费者对于市场的认知是最为贴切市场的真实情况的。

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于消费者而言往往直接联系在这个企业的品牌上,也就是商标上。所以商标是企业对于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背书,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对于一个企业商标的态度往往体现着市场对于这个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态度,最终所反映的就是这个企业对于这个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提供给大众的保证程度。企业展示个性化的窗口通过商标展示一个企业的个性化、创新力,是大型企业展示自我的重要途径。有人曾经做过调查,家长更愿意购买“耐克”品牌的鞋子而不是“特步”品牌的原因,让人大吃一惊的是调查的结果居然是“耐克”的logo是象征着正确的“勾”,而“特步”的logo是象征着做错了学校题目的“叉”。企业通过商标展示自己的个性化、现代化。

一个时尚而有韵味的商标往往能够促进商品的销量,增强消费者的消费欲望。著名的国产汽车品牌比亚迪最近就进行着广泛的征集新商标的活动,因为他们发现他们原本仅仅由B、Y、D三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并不能够体现时尚的特质,也不能够体现稳重、大气的特点,可以说原来的商标对其销量有一个负面的影响,也因此其下定决心更换使用了多年的商标。一个好的商标能够增强企业的知名度,让原本普通的商品原本大众的服务变得更加有特点,甚至提高了其档次。因此很多聪明的企业家也把这一点作为营销的手段之一。知道了商标能给企业带来什么,会让企业家变得清醒,对于自己品牌的定位更加清晰,明白自己需要注册哪些商标,哪些商标的注册对于自己是没有作用的,也让更多的人了解商标的魔力。

上海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人名可以注册商标吗?其实不是不可以,有一些人名注册的商标很常见。那么哪些人名不能被注册商标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上海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早在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那么,人名能否被注册成商标?哪些人名能被注册成商标?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对此作出详细解读,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名人姓名能否注册商标本人或经授权方可注册关于商标,徐川涵解释称,通俗地讲,就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品牌”,消费者认可某种商品,其品牌就会具备辨识度,从而产生品牌价值,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将品牌注册为商标能更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徐川涵说,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构成侵权;反之,若企业未注册商标,正常经营活动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非但无法盈利,还可能产生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注册商标成为企业的共识。相应的,具有辨识度的人名也就成为商标的选择之一。

徐川涵解释称,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将姓名商业化利用予以保护的条件应满足两点,即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当然,人名类商标也不能随意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徐川涵称,从公众人物领域看,其本人或经授权后,确实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类商品上注册“李宁”商标;董明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册为商标;林志玲亦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徐川涵说,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公众人物具有高辨识度姓名属于禁止注册范畴此外,公众人物也有受众范围和知名度的差别,商标审查一定程度上具备主观性。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司法实践一般从不良影响层面考虑;而对于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权人率先注册商标,则姓名权人可依法提出异议、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相关公众对外国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译文与特定主体建立了稳定联系,就可以视为外国的民事主体对这一名称的中文翻译享有权利。据徐川涵介绍,能否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考虑。

比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属于禁止注册的范围,商标局认为其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是比较妥当的。对于非公众人物的姓名,徐川涵说,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也就是说,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但若姓名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此外,徐川涵提到,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复度和近似度,注册之前还需查询有无在先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若因自身姓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并不必然能以姓名权主张相关权利,还需证明自身姓名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前就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费者看到该商标会在商标专有权人和姓名权人之间建立稳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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