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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商标注册近似的方法有哪些呢?

作者: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3 08:22:05

找准代理服务机构来完成上海商标注册,将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果。找更为靠谱的代理公司来注册商标,将有更高的效率,所以较好来选择将很有必要,毕竟不同的代理机构肯定会有差别,所以结合实际要求来选。当然我们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能更佳,还是应结合实际要求来选择,进而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益。

在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选择性多,然而到底该咋来选择,需因地制宜来进行确定。只有在品质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毕竟代理服务机构的选择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到使用效果。直接从专业的角度来选择,将是寻求较好效果的基础。

综合实力较强的商标注册代理,将能为客户提供较好的服务。对注册各类商标有丰富经验,而且流程更熟悉的情况下,它能在使用中可起到的作用会更大。当然我们在选择的时候还是应多做比较,进而能在品质上方面有很不错的效果。只有在可靠性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从而能在可靠上有很不错的效益。

由于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较多,所以它能更好来为客户提供保障。直接从知名厂家来选择,肯定是寻求较好效益的基础。毕竟有经验的代理公司,肯定会被更多的接受,它能在收费方面更佳。只有在品质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进而能在可靠性方面可起到较好的作用。

更受欢迎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可更好来为客户提供保障,从而能在使用中可起到更好的作用。通过缩短注册时效,选择更知名的代理机构,将能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进而能赢得更多客户的青睐,以便能在可靠性上更佳。

公司结构发生变化的时候,有可能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这个内容我们可以在它的营业执照中看到。注册公司在为各位客户办理变更业务的时候会提醒大家需要注意一些方面,这是为了让客户更快通过申请,且按照规定办理业务。首先,针对变更范围需要增加项目的用户,在确定好需要添加的项目后,要把增加的内容加上之前内容的前面。这是硬性规定,为了让顾客第一时间清楚公司经营范围发生的改变,也便于工商局及质监局对其进行年检或者质量监督。

如果之后又有添加的项目还是要写在最前面,这样长此以往,人们可以根据项目的排序得知公司在经营哪一个项目上的经验更为丰富。其次,企业的注册资金与经营范围有关,当经营范围扩大的时候有可能需要增加资金的数目,在变更申请提交之前,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如果添加的项目与变更前的项目性质一样。基本上公司无需追加资金缴纳,特殊情况除外。

最后,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公司在经营某个项目的时候要确定是否需要申请资质证明,从事食品行业或者医药行业的公司都要获得相应资质,而如果本来只从事其中某个项目,想要扩大经营范围的朋友就得在获得资质证明后再去申请,这样可以为自己节省很多麻烦。有提前的准备,就能提高申请的审核效率。如果通过代办公司申请业务,它会为客户处理好所有手续。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上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判断商标近似的方法有哪些?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近似会导致上海商标注册被驳回,那么判断商标近似的方法有哪些呢?

一、文字商标文字是我国经过数千年,从象形文字逐渐演变而来,博大精深,而且文字代表的意思明确,能够很好的判断商标是否存在近似,近似商标对于文字商标的判定发放有:审核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存在部分文字相同或者一致,审核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虽然文字不同,但是发音是一致的,审核的商标在已经注册的商标基础上进行增加或者减少文字。

二、字母商标字母或者是英文注册的商标可能代表多个意思,但是从表面上英文字母的中段与注册的商标一致,基本上被判定的风险很高,而且还需要从商标更换的字母数量等等,比如:NIKE和NiKE就是属于近似商标或者是iPhone和ASFiPhone都是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

三、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比较麻烦的,根本不能用文字进行代替,所以很难进行分辨,一般都是通过系统进行删选查找,然后由人工进行主观意识上的判断,如果判断是近似商标,那么就是近似商标,感觉比较看运气,所以在设计图形商标的时候,不要过于普通,可以简单,但是要突出图形的显著特征。

四、组合商标现在注册组合商标比较少,因为组合商标是将文字、字母、图形等等各种元素都存在的商标,这样任何一个元素出现近似商标,那么就会导致整个商标被判定为近似商标,风险大,而且在注册过程中耗时长,很难通过,一般都是进行单一元素进行注册,然后组合使用来提高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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