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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商标侵权要如何处理?

作者: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1 08:45:59

日常生活,人们去购买物品均可开发票,但是所开的发票究竟能不能用呢?这个我们就要格外注意了,以下我司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哪些放票是不合规的。如果大家看完之后,发现有不合规的发票,您可以退回并要求重新开设正规发票喔!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二、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五、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六、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七、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lafiterothschild”、“CarruadesdeLafite”、“Domainesbaronsderothschild(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三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对于新注册的公司,只要注册人或其他人符合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但是,只有一名法定代表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或”,一家公司只能有一名法定代表人但是,一个法人可以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人至于公司的法人,有几点应当指出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管理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负责,享有权利因此,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你不签合同,风险会更大例如,当一家公司有外债或违法行为时,执法机关通常会到该公司寻找法人此外,公司内部存在问题的,股东还应当负责对法人进行调查。

如果法人有权在公司工作,并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风险自然很小,但如果只是一个有名字的法人,就需要慎重考虑,小心陷阱。每一个公司法人的任命都是基于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为公司法人是违法的如果老板拒绝更换法人,又不劝你接受任命,你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取消任命在企业管理部门保存的公司档案中,非本人的,由公司法人签字签名,文件无效。一般来说,法人可以注册多家公司如果是公司直接管理,没有问题,但如果只是另一家公司的法人,仍需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这两个简单而又必不可少的公司成立要件。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我们今天聊一下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这两个简单而又必不可少的公司成立要件。

1、注册地址的选择:

①选址的考量因素注册地址,即公司住所,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除商业运营相关的考虑因素外,既往选择公司的注册地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注册地的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及其他可能享有的优惠政策。之前各地为了吸引企业落户,竞相出台地方性的税收优惠与财政扶持政策,导致出现了一些“政策高地”与“税收洼地”,注册在此类“政策高地”与“税收洼地”的企业往往能够享受此类地方性的税收优惠与财政扶持政策。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2014年11月份曾发布国发62号文,要求对地方政府、各部位制定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然而2015年5月份,国务院另行颁布25号文,明确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并声明暂停执行62号文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中央、地方及企业之间的博弈决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走势及推进进程。“政策高地”与“税收洼地”是否能长久,地方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走向如何,的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早期创业公司,我们还是建议公司首先从在哪里注册更为利于业务的开展的角度来考虑注册地的问题。

②异地经营的风险严格从合法合规性的角度来看,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需要一致。如果需要异地经营,建议在异地经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以满足法律合规性要求。实践中,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究其原因,一方面主管行政机关对此类违规行为的纠察力度不大,另一方面对于早期公司,资产及业务体量不大,这类违规行为的纠正相对比较容易。

2、经营范围的确定每个公司需要根据其业务来确认其经营范围。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①在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时,不仅要考虑目前的业务与经营活动,也要考虑近期有计划开展或从事的业务与经营活动;

②不仅要考虑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经营活动,还要考虑与该等实际业务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或周边的业务与经营活动。

③关于业务经营范围的具体描述,工商登记部门有专门的规范用语,不能由公司自己随意写。公司的正在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与经营活动用工商登记部门的规范用语怎样表述,建议在注册公司或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时公司寻求其聘用的工商代理机构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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