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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用电视剧的名称注册商标?

作者: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1 08:02:27

有很多人对商标版权这一块的常识不太了解,乃至也许会把上海商标注册和版权注册混杂。觉得它们是相同的意思,不知道两都之间的差异是在哪里,下面咱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疑问,看看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在哪里:

商标注册是商标申请人经过国家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且这个商标专用权是彻底遭到法律保护的。

经常传闻的版权挂号也即是版权注册,而版权并非一定是进行版权挂号了才具有此版权,而是自著作创造完结时,这个版权即是现已产生了,版权挂号仅仅关于著作版权的一份证实文件,在纠纷行政处理将可用到版权挂号文件来证实此版权所有。

上海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商标注册证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注册号和商标本身、以及商标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注册证领取的相关内容和领取要求,商标注册平台小编在这里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商标注册的作用: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熟知并能运用)商标注册的知识对开创名牌,使公司立于不败之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商标注册证的领取材料:1、公司领取商标注册证需要的材料:《领取商标注册证》;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2、自然人领取商标注册证需要的材料:《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三、商标注册证的领取手续:1、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2、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

在上海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56条规定:“在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条规定是确定要求赔偿的金额的主要依据。

1.“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一些制假贩假者故意隐瞒证据,做虚假不实陈述,根本没有账册或者隐匿账册不提供,使假冒商品的利润无法査明。或者,即使查明了,假冒商品的价格极低,如果按照该价格考虑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很不公平。

2.“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由丁市场需求等原因,有时候也会出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并没有减少,甚至还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形。但是,侵权行为会对权利人合法商品潜在销售市场造成损害,是不争的事实。同时,被侵权人的损失还体现在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的非法获利上。因此,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润来计算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就成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赔偿额计算方法。

3.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只要是合理的支出,都应当属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应当给予权利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都属于合理开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差旅费以及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律师费,不属于合理开支的范围。

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数是按照侵权具体行为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和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他人商标标示的。

4.未经同意更换商品商标并销售的。但是实际中,《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驶的;行使不同的权力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更有利于理解商标侵权中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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