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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公司专利注册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9 08:48:44

企业注册商标的时间越早,就越能抢占先机,为企业的品牌塑造打下良好基础。商标就相当于一个企业标签,标签化程度越深,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的印象越深刻。而上海商标注册就相当于为企业定制了一个标签,企业注册商标的时间越早,就越能抢占先机,为企业的品牌塑造打下良好基础。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叫停了地方政府商标评选认定。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免检产品”等,政府评选的各种“商标”一度让人眼花缭乱。客观而论,其中不乏良好的用意:一方面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树立品牌意识;另一方面引导消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这种评定或许有其必要性,也发挥过积极作用,可以算作一种有益的尝试。教训是惨痛的——三鹿奶粉曾头顶“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等光环,但这不仅没能保证其产品质量,反而引导更多消费者购买,致使三鹿“毒奶粉”危害深远。

陕西奥凯电缆公司产品也曾获“陕西省著名商标”称号,顶着这个光环,其劣质电缆远销多个省份。鉴于这些问题,官方品牌评定呈缩减之势: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产品”退出历史舞台;同年,国家质检总局宣布不再办理“名牌产品”评选活动;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和宣传。

在此背景下,由省级工商部门认定的“著名商标”,以及由地级市工商部门认定的“知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叫停,既是应然之举,也是必然之举。总之,行政力量逐渐退出,市场的竞争公平化程度越来越高,让更多企业有机会通过激烈的竞争赢得市场,优胜劣汰,进而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打造更多的、真正被市场和消费者认可的驰名、知名商标。

作为知识产权时代的重要标志,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不仅企业在获取商标,很多个人也在试图获取自己的商标,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产业的不断发展。另外,进入天猫和京东商城需要拥有自己的商标,因此商标转让不仅是企业获得商标的手段,也成为个人获得商标的重要途径,那么如何办理商标转让呢?国家对商标转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主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二、因企业合并、兼并、改制发生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三、法院判决转让商标专用权的,还应当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四、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申请注册但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转让。

五、申请商标转让所需的资料和时间如下:

六、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受让人应当在委托人盖章或者签名;

七、商标转让申请书(一式两份);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加盖公章或者签名;

八、商标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九、受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十、商标局应当在三个月左右签发转让证明,并公告商标的转让。证书上的签名日期为公告日期。受让人自即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证书正本应当与商标转让证书一并使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明专利申请人只允许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人只允许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专利局可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上海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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