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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商标注册管理的几点误区
商标,通常被称为“品牌”,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用来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标志。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分产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企业为何要申请商标注册:企业商标注册的是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来源,通常被称为“品牌”在我国的商标,品牌效应的实质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来源之间的区别。例如,熟悉的饮料商标“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而麦当劳则是区别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关于上海商标注册管理的几点误区:
1.当企业成立的时候,它又小又片面。没有必要拥有一个商标。即使被认为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品牌,也不需要重新商标注册申请。随着企业的发展,他们发现他们的名字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公司不得不重新设计他们的商标来重新打造他们的品牌。
2.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或代理),销售产品,例如,其他制造商,例如独家代理,品牌代理商,等等非生产性公司,往往不需要建立他们的品牌。但是,当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只有找到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已经商标注册或企业年市场其他人的产品(货物),代理,悬浮剂后,却发现为他人做嫁衣的品牌战略,而忽略企业品牌建设。
3.企业产品是最常见的产品,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同一水平。当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企业发展,现在才发现自己的销售不仅是产品,服务,服务质量,并使其竞争对手,这对企业名称商标注册,但已被他人注册。
4.企业开始成形后的商标注册的甚至有10个,企业倾向于认为有商标保护,可以放心,但是在这个时候为企业往往是最危险的,因为,随着企业扩大品牌知名度,搭便车的现象开始出现,一些小企业开始围绕着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因为在过去两年商标注册侵权案件不断发生,企业和个人更重视商标注册,提醒你,及时提交商标注册,不要因你的想法找机会,造成重大损失。每个申请人商标注册之前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查询一下再注册。拥有专业团队免费为您提供商标查询,详情请咨询。为您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走稳第一步。
商标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企业管理人员由于受专业知识水平限制,对商标的认知不够全面,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商标是打造品牌的重点,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虽然一些企业知道要去主管部门办理商标注册,但是并不知道申请商标注册的流程,也不知道应该关于商标名称、商标的审核、商标的使用、商标续展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都会将图形与文字分开注册,为什么不注册组合商标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品牌形象,有时会有多种形式展现,其中就包括中文,英文和图形。实际商标注册申请中,很多人因为费用问题选择中英文图形组合注册申请,而没有分开单独注册。最后导致商标的驳回。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原因是其中一小部分近似。进而就导致其他本来可以注册成功的商标被驳回放弃,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将组合商标中的中、英文和图像三部分开进行申请注册。这样做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1)可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如果商标中文、英文、图形整体注册,三个要素必须要同时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该商标才会最终被审查通过。如果有其中一方存在近似可能,商标则全部驳回。
(2)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使得商标灵活使用。 组合商标申请成功后,在实际的使用中必须按照组合商标提交的标样进行使用,任意改变图样中的文字或图形部分都属于违规使用,严重者将会被注销商标或者工商罚款。但组合商标,如果三个元素分开申请,在注册成功后,则三个元素可以任意搭配使用。所以,在适当的费用预算下,要申请组合商标的时候,建议尽量分开申请。
由于商标注册较为复杂,因此很多企业都会交由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因为知识产权代办公司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专业知识较强,办理经验丰富,因此成功注册商标的几率较高。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首先,是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其次,是侵犯他人在先专利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外观设 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二、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实践中,如果二者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之上,则不能认定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基本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
再次,是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所谓“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译名在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 人。
二、商标的注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他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损害的可能,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程度,知名程度越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越高。
最后,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所谓“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所谓“相似”,是指商标反映了该自然人的主要的特征,使公众只要看到就明白其指的是该自然人。
二、商标的注册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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