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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

作者: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10 08:20:56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上海商标注册公司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互为作用的,商标信誉可反映质量,质量稳定又可提高商标信誉。消费者经过长期反复消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心目中可以产生一种消费信任感。

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无处可查。而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顾客对消费项目的安全感,即使其消费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但它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实践,吸引消费者继续认牌消费。

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消费者选择哪家的商品或服务呢?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脸,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誉,因此,商标能起到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商标注册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标代表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

因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打开销路,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除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消费者以最快捷的途径认识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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